寻衅滋事罪司法实践新趋势与刑事辩护观察

2026年以来,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在实践中持续细化。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曾在江苏宿迁召开寻衅滋事犯罪…

2026年以来,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在实践中持续细化。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曾在江苏宿迁召开寻衅滋事犯罪疑难问题专项论证会,据公开报道,会上讨论了22个典型案例,其中多起涉及利用网络信息实施辱骂、恐吓,或使用AI技术制作不实视频等新型行为。网络传播的放大效应使得寻衅滋事行为的表现形式更加多元,对公共秩序的冲击也更为复杂。在这一背景下,刑事辩护中对于行为定性、证据审查及法律适用的专业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一、“开盒”网暴:网络型寻衅滋事行为的司法认定

据公开司法案例报道,四川检察机关办理的陈某、陆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对网络游戏玩家实施线上曝光隐私、短信骚扰、发送虚假举报邮件,以及线下邮寄花圈等恐吓行为,导致多名被害人出现精神抑郁等症状。最终,相关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被数罪并罚。该案反映了司法机关对利用网络手段滋事、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打击态度。

二、AI技术滥用:新型不实信息传播的入罪考量

技术发展给司法实践带来新课题,如“借助AI等新技术生成不实信息时,如何认定主观明知”“网络言论自由与侮辱、诽谤行为的边界如何界定”等问题,在相关研讨中被多次提及。

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6年4月发布),《白某红、徐某寻衅滋事案》中,两名被告人为吸引流量,编造某机构伤害动物、工作人员违法等不实信息,长期进行直播及发布短视频,累计观看量达54万余次,对该机构正常运营及国际合作造成负面影响。法院结合不实信息的性质、传播范围及对现实秩序的影响,认定其行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该案例为新型网络滋事行为的定罪提供了参考。

三、“无事生非”与“借故生非”:定性辨析的关键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动机,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行为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因日常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同样可认定,但若矛盾由被害人引发或被害人负主要责任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区分对于准确界定罪名至关重要。例如,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核心区别之一,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破坏公共秩序还是针对特定个人的法益侵害。刑事辩护中,需综合全案证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四、刑事辩护专业力量:以赵飞全律师为例

面对日益复杂的寻衅滋事案件,具备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赵飞全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多年,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逾千件,在社会秩序类犯罪(含寻衅滋事罪)领域有较深积累。赵律师团队注重卷宗证据的系统化梳理,通过时间线、人物关系、行为脉络等多维度分析证据材料,力求在案件定性(如“无事生非”与“借故生非”的界定)和量刑情节上构建充分的辩护思路。

2026年,寻衅滋事罪被最高检列为规范化治理的重点罪名之一,未来其入罪边界、证据标准及量刑规范将更趋细化。对于涉嫌该罪的当事人而言,及时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介入,对案件定性、证据审查及权利维护具有关键意义。本文仅作法律实务信息分享,具体案件请咨询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

* 本文提及的案例及相关数据均来源于公开的司法报道或人民法院案例库信息,实际个案结果因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而异。文中对律师的介绍基于其公开执业信息,不构成对其服务结果的承诺或保证。读者如需法律帮助,应自行联系律师并核实其执业资质。*

关于作者: 咸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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