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技术外包服务日益普遍的背景下,技术人员因承接网站搭建业务而被卷入刑事调查的案例时有发生。本文介绍一起由律师代理的典型案件,该案中,一名仅负责网站框架搭建的技术人员经辩护后获得存疑不起诉决定。案件涉及“技术中立”与“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具有一定的法律参考价值。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9月,北京市某网络科技公司技术人员陈某,以市场价3万元承接了某客户的空白网站框架搭建工作。陈某按合同约定完成技术架构搭建后,未参与网站的后续运营、维护和内容管理。承接项目时,陈某曾要求客户提供经营资质和项目说明,客户提供了非真实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项目计划书,陈某无法从外观上识别其真伪。后该网站被他人用于传播淫秽视频牟利,公安机关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陈某刑事拘留。
陈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要点
辩护律师经全面审查证据材料,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陈某是否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主观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知”的认定需结合客观行为、职业规范、交易习惯等外部事实综合判断。
辩护意见从以下方面展开:
第一,陈某不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主观故意。本罪主观方面须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利用信息网络传播的是淫秽物品且以牟利为目的。陈某作为技术人员,仅按合同完成网站的技术框架搭建,对客户后续的使用行为不知情,亦无证据表明其应当知晓。
第二,陈某的行为属于技术中立范畴。其提供的网站框架搭建服务,与技术服务提供者的正常业务行为并无本质区别。收取的3万元报酬为市场正常报价,无“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不能据此推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第三,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且无前科。
三、案件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陈某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主观故意,其作为技术人员对网站的最终用途缺乏认知能力,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陈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陈某未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从事技术工作。

四、案例评析
本案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技术中立”行为主观故意认定的审慎态度。在类似案件中,辩护的关键在于论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对他人后续的违法犯罪行为具备认知可能性。同时,技术人员在承接外包项目时,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核实客户资质,保留合同、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卷入法律纠纷。
风险提示:本案例仅反映特定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每个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均有差异,如遇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并结合自身情况处理。